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欣怡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欣怡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