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職權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八○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本院一○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之辦理送達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