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九號聲請人 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佑融林世慶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等。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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