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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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聲請更正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四二號聲請人 尤伯祥 律師(即 郭宜蓁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因上訴人郭宜蓁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五行至第六行關於「國家賠償移轉管轄事件之再抗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家賠償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另理由欄第十二行之「再抗告理由狀」應更正為「上訴理由狀」。
理由本件上訴人郭宜蓁就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國字第六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為其選任聲請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辭去訴訟代理人職務,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有如上述之錯誤, 爰依 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