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以累犯更定其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陸騏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55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騏原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騏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5月,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確定。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2月18日入監執行,並於100年7月17日執行完畢。次查,受刑人犯本案轉讓禁藥罪之犯罪時間,係於104年5月6日前之同年5月間某日,係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僅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0年7月17日執行完畢,又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4年5月6日前之同年5月間某日,故意再犯本件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本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
5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5年11月22日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係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轉讓禁藥犯行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前揭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漏未論以累犯,而未加重其刑,聲請人以該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而於刑之執行完畢前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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