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徐福祥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225,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如就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時,則由債務人徐福祥清償。
㈡債務人甲○○邀同徐福祥為保證人,於民國95年4月19日
向聲請人借貸房屋購置貸款新臺幣陸佰貳拾伍萬元,雙方約定期間20年,自95年4月19日起至115年4月19日止,於撥款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04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並分就專案貸款與消費者貸款簽立借據金額(1)貳佰萬元(2)肆佰貳拾伍萬元。有關利率、利息、違約金之計付均有約定。依據借據之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時起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料,上開二案借款債務人僅還本付息至97年10月18日
止,即分文未償,截至目前尚分別積欠本金(1)1,990,000元(2)4,235,000元及應計付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前述積欠之應償本息,雖經多次催討,但仍未前來清償,本行乃依借據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貸款視為到期。又債務人徐福祥係保證人,對債務人甲○○不履行之債務應負清償之責。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511條等規定,請求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徐福祥,廖│971019│971103│年息3.575%│││199000│皆發├──────┼──────┼───────┤││0元││971104│971111│年息3.475%││││├──────┼──────┼───────┤││││971112│971214│年息3.225%││││├──────┼──────┼───────┤││││971215│980109│年息2.575%││││├──────┼──────┼───────┤││││980110│980219│年息2.175%││││├──────┼──────┼───────┤││││980220│980224│年息2.125%││││├──────┼──────┼───────┤││││980225│至清償日止│年息3.125%│├──┼───┼─────┼──────┼──────┼───────┤│2│新臺幣│徐福祥,廖│971019│980118│年息3.708%│││423500│皆發├──────┼──────┼───────┤││0元││980119│980224│年息2.41%││││├──────┼──────┼───────┤││││980225│至清償日止│年息3.41%│└──┴───┴─────┴──────┴──────┴───────┘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徐福祥,廖│97112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000│皆發│││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徐福祥,廖│97112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23500│皆發│││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