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15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72-L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於民國98年5月10日上午8時8分許,駕駛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一線嘉義縣吳鳳技術學院前路口,因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為嘉義縣警察局交通隊警員以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逕行製單舉發,移送機關乃於98年6月30日開具雲監裁字第裁72-LB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日駕駛本案自小客車前往嘉義縣民雄鄉吳鳳技術學院,因路況未熟,故一邊開車一邊尋找上開學院,直至異議人發現所至地點時,已位於多車道路口,不及由外側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遂逕行由外側車道左轉;又當時適逢陰雨,道路交通標示不易辨識,異議人之違規行為乃是無心之過,為此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處600元以上1,80
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於98年5月10日上午8時8分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沿台一線由南往北,行經該路段與嘉義縣吳鳳技術學院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因於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經嘉義縣警察局交通隊員警逕行製單舉發,有嘉義縣警察局98年5月22日嘉縣警交字第L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98年6月9日嘉縣警交字第0980029485號函各1份及採證照片2幀(本院卷第11、13至14頁)附卷可稽,復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應堪認定。異議人雖辯稱其當時專心找路,對該校地理位置並不熟悉,本案實屬無心之過等語,然異議人先前於陳述單卻稱:其等欲前往吳鳳技術學院上課,於距離交岔路口前方約100多公尺處欲將車輛切往內側車道準備左轉,卻發現內側車道全是車子,以致無法切入等語(參本院卷第10頁),核其前後說詞反覆,已有可疑;且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在案。而依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行駛,本屬駕駛人之注意義務,不因熟悉路況與否而異,駕駛人豈得以路況不熟為由即解免違規責任,且在天候不佳之情形下,駕駛人理應對週遭道路更加注意,行車亦更為謹慎,實無僅因天候不佳即疏於注意周遭標線,進而任意行駛之理,是異議人辯稱當時適逢陰雨,因專心找路,致欲轉彎時已來不及從外側車道變換為內側車道乙情縱令屬實,異議人仍有過失亦甚明確,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足據以主張免罰。從而,異議人既有於多車道不先駛入內側車道左轉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4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600元,併記違規點數1點,並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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