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永協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永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永協因重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59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