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555號債權人 鄭文川 債務人 邱見昌 債務人 許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所載「借款期限:自民國109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09年8月27日止」,則債務人應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9年8月28日起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自109年8月27日起算,其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