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58號上訴人 連恒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張家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