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橋小字第9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橋小字第931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告 林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61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8,613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雅瑩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