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0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慶豐商業銀行 黃世惠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壹萬柒仟肆佰捌拾│AC三九七一一一│││││路分行││玖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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