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二0二0三三─七││壹│壹仟││├─┼───────────────┼──────────────┼────┼───┼────┼───┤│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七0─ND─一七二二三九─七││壹│壹仟││├─┼───────────────┼──────────────┼────┼───┼────┼───┤│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0九七七九三─六││壹│肆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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