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禾伸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尚亞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年六月八日│壹拾柒萬玖仟 陸佰 │EA二八八二八七││││司 陳壽山 │分行││捌拾玖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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