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9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99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柯國忠

被告 葉瓊霞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99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下午2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淑惠

書記官洪凌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凌婷

法 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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