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8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方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立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刑簡)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