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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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4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一三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94年度偵字第35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同時宣告緩刑5年,於民國94年9月5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5年7月底某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94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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