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91號
原告乙○○
58被告甲○○
11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3月底無故離家出走,未履行同居義務,原告並於94年7月27日下午3時許至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案協尋未獲,爰起訴請求判決准許兩造離婚云云。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已於96年3月30日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戶籍資料屬實,有全戶戶籍謄本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兩造婚姻關係既因離婚而歸於消滅,原告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在法律上自屬顯無理由,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本件訴訟。
三、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