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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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6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發票日期為何?(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通知書不符,如為聲請狀載發票日,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依聲請狀之記載,本件聲請人似受第三人(即票據發票人) 宋永庫 先生委託代為辦理本件票據掛失及公示催告程序,請聲請人釋明其確為本件遺失票據之票據權利人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進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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