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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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721號債權人忠新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具狀說明甲○○何以同時為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未違反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規定之理由。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