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5號債務人 林振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裁定更生,業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裁定准予更生,為利程序之進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