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娟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0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杜娟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潭子區華興二路、華興一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潭子區興華二路、興華一路」;第13行應補充「杜娟玲於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且於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當場坦承為肇事者,自首而接受裁判。」;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杜娟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杜娟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交通分隊潭子小隊警員 林進魁 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且於偵查犯罪機關尚未發覺肇事者為何人前,當場主動向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裁判,其過失傷害行為符合自首要件,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按(見警卷第16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造成本案車禍事故,致告訴人 劉詹東 娘受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勢,造成告訴人身心之痛苦及經濟上之損失,殊值非難,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現場,向處理警員表明自首之意,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股
104年度偵字第21035號被告杜娟玲女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杜娟玲於民國104年2月6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潭子區華興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5時54分許,行至臺中市潭子區華興二路與華興一路324巷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應注意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2單響或變換燈光1次,及超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暮光、路面平整、無缺陷,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越行駛在前之由 劉詹東娘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擦撞劉詹東娘所騎乘之機車,致劉詹東娘人車倒地,受有右側橈骨合併尺骨之閉鎖性骨折、頭部損傷併顏面部擦傷、下背痛及第二節腰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劉詹東娘委由 王錦昌 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告訴人劉詹東娘於警詢│全部犯罪事實。│││時之指訴及告訴代理人││││王錦昌律師當庭及以刑││││事告訴狀之補充陳訴。││├──┼──────────┼──────────────┤│二│被告杜娟玲於警詢及本│全部犯罪事實。│││署偵詢中之供述││├──┼──────────┼──────────────┤│三│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駕車肇事之現場情狀及被告│││。│就本件車禍確有過失之事實。│││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④現場及車輛照片18張││││。││││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四│告訴人提出之中國醫藥│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傷之事實。│││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5份、病歷0份、 六福 ││││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被告杜娟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在犯罪後未經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檢察官郭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甘獻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