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78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理人 張旺順 相對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利 債務人 陳堯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陳堯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9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1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8月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堯舜,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堯舜於99年8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7,6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9年9月17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4年5月17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753,84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02年3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大進││677│建│262│10/7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528│大進段677地號│辦公室、鋼筋混凝│第4層:124.46│陽台:11.49│全部│││││土造、7層││││││├───────┤│││││││大墩四街2號4樓│││││││││││││├─┴──┴───────┴────────┴────────┴──────┴────┤│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6532建號,113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4│├─┬──┬───────┬────────┬────────┬──────┬────┤│2│6523│大進段677地號│辦公室、鋼筋混凝│地下二層:35.04││10/70│││││土造、7層│合計:35.04│││││├───────┤│││││││大墩四街2號地││││││││下二層│││││├─┴──┴───────┴────────┴────────┴──────┴────┤│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6532建號,113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4│├─┬──┬───────┬────────┬────────┬──────┬────┤│3│6524│大進段677地號│店舖、鋼筋混凝土│地下一層:27.75││10/70│││││造、7層││││││├───────┤│││││││大墩四街2號地││││││││下一層│││││├─┴──┴───────┴────────┴────────┴──────┴────┤│共同使用部分:大進段6532建號,1131.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