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四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高愈杰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