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九五、四七一五、四八八七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丁○○、乙○○傷害案件及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均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丁○○分別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均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