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婚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
李麗霞 律師送達代收人林志豪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廿號五樓之廿四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住所地均係在台北縣三重市,此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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