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進國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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