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四二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法官蔡國卿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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