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嚴偉宏
訴訟代理人  嚴富國
被   告  吳水池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
       許文彬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店交簡字第38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明輝
              法 官 李智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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