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金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