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7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邱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邱國興於民國9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8年11月8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63%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9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54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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