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0號
原 告 涂賢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周玉貞 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原告之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
000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共計38
4,000元之利息,暨精神撫慰金100,00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830元(計算式:1,600,000元+100,000元=1,700,000元,
至於原告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