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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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宥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7年6月6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107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陳宥騰(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7年6月29日起算10日,原應至107年7月8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以次(9)日代之。上訴人於107年6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上訴聲明狀僅泛稱:懇請法院改判,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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