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806號聲請人 陳銘順 相對人 林惠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即提示│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日││├──┼───────┼─────┼──────┼────┤│001│106年9月13日│49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35│├──┼───────┼─────┼──────┼────┤│002│106年9月22日│30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36│├──┼───────┼─────┼──────┼────┤│003│106年9月30日│281,200元│107年4月1日│627337│├──┼───────┼─────┼──────┼────┤│004│106年10月11日│40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38│├──┼───────┼─────┼──────┼────┤│005│106年10月16日│20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39│├──┼───────┼─────┼──────┼────┤│006│106年10月27日│243,000元│107年4月1日│627340│├──┼───────┼─────┼──────┼────┤│007│106年11月6日│45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41│├──┼───────┼─────┼──────┼────┤│008│106年11月10日│30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42│├──┼───────┼─────┼──────┼────┤│009│106年11月24日│480,000元│107年4月1日│62734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