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瑋

劉哿妘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映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3年4月10日及4月8日送達上訴人劉家瑋及劉哿妘,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等附卷可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王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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