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映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3年4月10日及4月8日送達上訴人劉家瑋及劉哿妘,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等附卷可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