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406號

原告 張月芳

被告 龔鈺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配偶 王盛柏 於民國111年5月參加被告發起之互助會,王盛柏於111年8月意外死亡時,王盛柏已繳納4期會款,原告有經被告同意承接該會,且繼續繳納會款,迄於112年4月標會得標第12會,被告竟拒絕給付會款,原告應得之會款應為新臺幣(下同)1,177,000元,被告係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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