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4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鄧育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鄧育正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鄧育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物,侵犯他人私人空間之自主權,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素行、犯行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陳紀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852號
被 告 鄧育正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育正於民國112年1月30日下午7時許至同年2月3日上午9時15分許之期間,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以不詳方式無故侵入 蔡元彰 位於新竹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房屋。嗣蔡元彰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2月3日上午9時15分許,發現鄧育正在上址房屋內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蔡元彰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鄧育正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元彰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證。
(三)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警員於112年2月3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份、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1紙、現場照片118張。
二、核被告鄧育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黃冠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