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8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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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林冠達
       黃秀盆
       林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87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7月6日下午3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3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林冠達於民國92年1月14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黃秀盆、林坤興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168,063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日期,而借款人即被告林冠達於94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
95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於99年8月1日起即不為清
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
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2,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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