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旺昇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4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旺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另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2-3行被告侵占之手機IMEI
序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
二、核被告葉旺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
審酌被告素行本不佳,又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漠
視法令之禁制而侵占遺失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宜軒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