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秋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就甜之屋早餐店負責人之
變更登記侵權行為,應賠償聲請人新台幣198,616元及利息
等語。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
人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
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