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展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春
相 對 人  蔡文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
約書第21條約定:「...如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
,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
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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