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764號
原 告 汪佳瓴
法定代理人 汪彥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0,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