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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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賓選任辯護人李柏松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宏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否認犯行,依卷內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供述前後不一,亦與證人所述不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5月3日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8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然考量本案業已於108年7月11日審結,認無繼續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被告自108年7月1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