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10號原告 彭聖德 被告 李品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