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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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 劉玫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嘉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