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7號原告 何思宸 原告與被告 呂碧玉 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