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71號原告 徐偉皓
徐偉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清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 邱瑞忠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 律師受告知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