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附民被告 江家維
余言蕙 上列附民被告江家維及余言蕙因本院105年度原易字第43號竊盜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邱奕智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