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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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宗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宗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2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莊宗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於103年5月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7月29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103年8月21日確定;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13日以103年度簡字第23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嗣於103年6月6日確定;㈢經本院於104年1月13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104年2月3日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年11月1日。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3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3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