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永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2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長煌光學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安南分│101年5月2日│33,000元│FD0000000││││司 邱連發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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